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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倩陈梦全红婵姓名都遭商标抢注?中国奥委会发布官方提示

锦胡同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今天上午十点,@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提示,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文如下所示:

哎……没想到,@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的官微,第一次和商标法“神仙互动”,是发生在这样的境遇之下。


第32届夏季奥运会于2021年7月23日在日本东京开幕,2021年8月8日闭幕,来自中国的奥运健儿们,勇夺38金,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战绩。

不料,在奥运健儿们为国争光的同时,不少“嗅觉灵敏”的商家,也瞄准了商机,进行了大量的奥运冠军“同款姓名”商标。


杨倩:射击女子10米气步枪得主,作为首金得主,人气很高,甚至都带火了她的美甲和小黄鸭发卡。


陈梦:乒乓球女子单打冠军,也是国乒历史上第七位女单奥运冠军,在女乒赛场上驰骋江山。


全红婵: 跳水女子10米跳台冠军,14岁小将首次参加奥运表现卓然,被誉为“跳水天才”。


除此之外,据不完全检索,还有游泳男子200米个人混合泳冠军汪顺、射击男子50米步枪冠军张常鸿、男子100米半决赛9秒83一战封神的苏炳添,都遇到了姓名商标抢注……其中,张常鸿被申请注册的商标为“张常鸿排骨包”。


苏炳添,早在2012年的伦敦奥运会,已取得不俗的成绩,成为中国第一位成功晋级田径百米半决赛的选手。


也有人瞄上了媒体送给他的亲切昵称:“添神”。还有……“添神下凡”?


与此同时,全红婵采访时的爆梗“杏哥”,也被安排得明明白白……


如此琳琅满目,难怪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官微需要发布《重要提示》,提示强调,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很多人都表达了自己的愤怒之情,表示不良商家在钻制度的空子,过度消费奥运健儿,试图从此牟利。


作为知产小虾米,笔者也需要给大家科普下,制度究竟是如何模样,及为什么会有看似如此“离谱“的空子存在呢?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方案》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置,已另行发文进行整治。


在更早的时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版),将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的“其他不良影响”。


公众人物的姓名被抢注,早就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自“一个乔丹案,半部商标法“的“乔丹“案件之后,姓名权存在在先权益,也成为行业内的共识。


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此处再分享一个法院说法: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的名字就曾被申请注册商标,但是被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1733424号“莫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为“莫言”文字商标,与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莫言”笔名相同。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其“莫言”两字就与诺贝尔文学奖建立直接联系。诺贝尔文学奖是举世公认的世界文坛最重要、最权威、最受人瞩目的一个奖项,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意味着莫言的艺术成就得到国际文学界的普遍认可,当然也对我国文化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在未经莫言本人同意或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以“莫言”作为商标注册,必然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院注意到,申请商标的申请日为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之后一个月。这种抢注知名人士姓名、笔名、艺名,借助知名人士效应获得利益的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该知名人士的特定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允许这种商标抢注行为发生,不但会出现大量人名商标的注册申请,严重地冲击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会助长不劳而获、坐享他人之利的不良风气,有违社会主义善良风俗。因此,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是不是,铿锵有力! 


所以,法律的擦边球,看似蕴含着无限商机,实际上可打不得呐……


毕竟,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会向奥运健儿们学习,对于这样的行为,给一个漂亮的回旋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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